電腦網路科技日新月異,智慧型手機更是人手一支,為我們帶來無限的便利,
但由於網路為開放之環境,除了給予我們便利性外,也給不肖者帶來隱密性及傳播力,
進而產生從事不法,產生與傳統犯罪迥異的新型態網路犯罪。
因此,面對網路的無遠弗屆,該如何發現不法網站,避免網路成為加害的工具,將是我們未來的挑戰!
● 網路犯罪之特色
一、傳播迅速:
網際網路具有無遠弗屆、迅速廣泛散布的特性,其影響極大。
二、隱藏身分:
網際網路的來源網址可以假造,如阻斷服務攻擊極難追查。
三、蒐證不易:
電腦犯罪可能沒有現場、兇刀、血跡、槍彈、血衣等實體的跡證。
網路犯罪留下的僅有電磁紀錄,並非如指紋、DNA等有個化性,故如何提升電磁紀錄的證明力實為一大挑戰。
四、毀證容易:
網路犯罪非但證據有限,且這些證據十分容易毀滅。
例如,電腦內部帳冊、名冊等不法資料,只要輕按刪除鍵或執行格式化指令,即能於瞬間毀滅。
五、法律不備:
電腦科技日新月異,網路科技帶來的新問題,已令立法者追趕不及。
六、跨國犯罪:
網路世界不易分辨疆界,在網路上環遊世界輕而易舉,這也造成網路犯罪具有跨國犯罪及跨國管轄的特性。
七、偵查困難:
上述幾個特性致使網路犯罪不易偵查,甚至無法偵辦。
各國法律與實務對於某些行為是否違法的判斷標準不同(如槍、賭、色情的認定),
也使得跨國性網站的非法行為,在偵查上更增困擾。
● 網路犯罪類型
一、 網路色情
(一)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片、色情光碟、錄影帶的色情網站
開設色情網站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布猥褻圖畫」罪,
如果所提供的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的猥褻圖片,
則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援交〉
在網路上提供、散布買春訊息,提供不特定第三人進行性交易或從事買春等行為,
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網路散布性交易訊息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販賣違禁、管制物品
在網路上販賣違禁物、偽禁藥、管制藥品或管制物品,如槍、毒、FM2等,皆可能觸犯相關法令,
在網路刊登、販賣FM2藥品之犯罪,觸犯藥事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重可處二十年有期徒刑。
三、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罪或以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觸犯了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
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煽惑他人犯罪者。
‧ 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四、網路詐欺
假冒公務詐騙手法
歹徒假借「中華電信」、「醫院」、「健保局」或「警察機關」等名義通知民眾,
以疑似有歹徒持渠證件辦理電話或醫療補助為由,再於線上核對個資,使民眾誤以為確有發生其事,
此時便聲稱民眾資料外洩,再轉由檢警調處理,
最後以「監管帳戶」及辦理「公證帳戶」等理由,誘騙民眾臨櫃匯款、當面交付現金或交付存摺、印章、提款卡。
或以拍賣網站詐欺、冒牌銀行網站、網路詐騙炒股票、存假鈔領真鈔、虛設行號、偽卡刷卡等利用網路購物騙取帳號,
或以便宜廉售物騙取價款、團購先大量收款不出貨等。
五、網路恐嚇
只要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方式,恐嚇公眾,導致危害於公共安全,就會構成「恐嚇公眾罪」。
若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方式,恐嚇他人,導致危害他人安全,就會構成「恐嚇危安罪」。
兩者的差別在於前者是針對「公眾」,而後者是針對「個人」。
就算只是開玩笑,若聽者心生恐懼時,就觸犯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和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安罪。
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規定只要是發言者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事情,恐嚇公眾,
導致公眾中有人心生畏懼,公共安全秩序因此開始騷擾、不安,就會構成本罪。
六、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
網路上、網路遊戲中漫罵他人等。
七、網路販賣盜版光碟:
網路上販賣俗稱泡麵或大補帖的盜版光碟,盜版光碟內容可能為作業系統、程式、圖型、MP3、電影VCD或音樂CD等等,
其行為除觸犯著作權法外,若所販賣的光碟片有色情光碟片則可能觸犯刑法妨害風化罪,
再如色情光碟片中有未滿十八歲之人則更可能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之罪。
八、網路老鼠會:
這種又稱幸運信的網路老鼠會是自國外傳入,近一、二年在國內也造成風潮,
這些信件在國內各大電子佈告欄及新聞討論群流傳,
其信件的內容一般列有五位人士姓名及地址,信中會指示收到該信的網友寄給名單上五位網友各一百元,
再將列於第一位者之姓名自名單中除去,將第二位以下者皆往上遞補一順位,最後將自己姓名置於第五位,以此類推。
信中並告訴網友當自己的姓名遞補至第一位時將可獲約七千萬元。
發這種信件發展網路老鼠會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
九、駭客入侵:
依最新修正刑法規定,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入侵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
也就是電子檔案等重要資訊,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十、網路病毒:
網路駭客入侵電腦、網路犯罪等行為,過去法無周全處罰規定,致病毒橫行。
但如今我國已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凡製作電腦病毒程式導致他人損害,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電子郵件灌爆別人電子信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也就是電子檔案等重要資訊,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
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關電腦駭客癱瘓網路或故意以電子郵件灌爆別人電子信箱造成損害,都適用該項條文。
有關散佈網路病毒等行為,新法也規定,製作專供妨害電腦使用犯罪的電腦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罪,
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十一、網路賭博:
在我國賭博是禁止的,因此在網路上開設賭博網站供不特定第三人賭博財物亦觸犯刑法的賭博罪。
再者,因很多國家是允許賭博行為或開設賭場,
因此有些人認為祇要將賭博網站設在國外,該國不禁止賭博就不觸犯賭博罪。
十二、非法取得並販賣個人資料:
最常見的是在網路上販賣個人資料,含高收入戶名單,高級車所有人名單等,
而欲搜集或利用這些個人資料,事先需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取得核准後方能合法搜集或利用個人資料,
否則即觸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1998年四月刑事局所查獲的網路販賣公司負責人、高消費人口、汽車擁有人、信用卡持有人及E-MAIL等個人私密資料;
及同年十一月網路販賣一千五百萬筆選舉人名冊案例,所販賣的資料皆屬個人資料,
販賣這些資料觸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九條及三十三條之規定,最高可處二年有期徒刑。
十三、 信用卡犯罪
(一)在網路上截取他人信用卡號於電子商店消費
很多發卡銀行常提醒持卡人,勿在網路上輸入信用卡號消費,為的就是防止持卡人的卡號被他人盜用。
發卡銀行的立意良好,也反映了一般人對於交易安全的疑慮,乃是推行電子商務必須克服的難題。
(二)
利用信用卡號產生器產生卡號,公布在網路上供人下載
曾有國外駭客破解了通行於世界的信用卡號編排邏輯,
而且把信用卡號產生器(Cre 0t Wizard 1.1)程式公布在網站上,供人自由下載。
使得不肖人士得以透過該信用卡號產生器程式獲取卡號,再以冒用之卡號上網購物。
曾有一曹姓被害人所持有的卡號就連續被盜刷,
經其向發卡銀行申訴,發現該筆帳只有卡號相同,卡的有效日期及持卡人基本資料姓名、地址等卻完全不同。
實務上,即使將卡號公布在網路上的人本身並未利用卡號上網購物,
但其將卡號公布在網路上供人自由下載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一百五十三條煽惑他人犯罪,最高可處二年有期徒刑。
● 未來網路犯罪之趨勢
‧ 罪犯年輕化:
在國內外重大電腦犯罪的罪犯皆很年輕,
一般皆為在學研究生或大學生,唯近年卻有更年輕化之趨勢。
‧ 工具普及化:
網路上教導使用者入侵、攻擊他人網站的軟體甚為普遍,甚至提供逃避司法警察查緝的方法。
‧ 專業分工化:
為逃避警方查緝,未來電腦犯罪,有組織化、專業化之趨勢,並使用大量偽造、變造資料掩護身份,
如要一網打盡相當困難。
‧ 洗錢網路化:
非法洗錢是各國政府皆非常重視並竭力打擊之目標,
不法者透過如網路銀行卡、智慧卡等工具進行洗錢,嚴重影響金融秩序。
‧ 通訊加密化:
美國等先進國家司法單位,對於罪犯利用電腦網路傳遞訊息並且加之情形十分困擾,
未來不法者利用電腦網路從事非法交易如毒品、槍枝等,如將不法訊息加密處理,則警方難以利用監聽的方式得知其內容。
‧ 駭客橫行:
美國一知名銀行於一九九五年遭駭客入侵盜領美金四十萬元,
一年半後於俄羅斯將該名駭客逮捕到案,事件曝光後該銀行的主要大客戶紛轉存其他銀行。
國內網路銀行業務已漸開放,駭客入侵銀行盜領鉅款事件如未能加以重視,妥善因應,
未來類似的案件將難以避免發生,並可能對經濟秩序造成衝擊。
★ 如何防止駭客攻擊:
在享受網際網路帶來的便利同時,您是否有顧慮到網路環境的安全性呢?
日前有些不法人士利用“電子郵件或程式”散播側錄病毒(如木馬程式), 讓你在毫無戒心的狀況下侵入你的電腦,竊取機密資料。
為了讓您的網路交易更佳安全,建議您養成定期做『電腦健檢』的好習慣,
還有不要隨意下載來路不明的程式或電子郵件以及避免在網咖之類的公共場合使用有交易功能的網站,就能遠離網路風險。
1. 立即執行微軟系統與辦公室軟體之弱點補強作業,以防範惡意電子郵件攻擊。
2. 不明郵件一律刪除,以避免遭受駭客攻擊。
3. 不任意下載或安裝不明軟體,如電腦遊戲或工具軟體等,以防駭客入侵。
4. 重要資料不放置網路上,以防資料外洩。
5. 不在安全防護不足之網際網路環境中使用電子交易,如網咖等,以防資料遭竊聽、冒用。
6. 安裝個人防火牆和防毒軟體,以加強個人電腦安全防護。
7. 定期掃毒、多重防護不可少。
8. 不要使用來歷不明的軟體。
9. 不要上不當的網站,如色情網站。 e-Mail的圖片最好不要下載。
10. 定時檢查電腦有沒有不明軟體。
11. 不使用電腦時,了解有無不明資料傳出 。
12. 重要資料不要存在硬碟內(建議存在隨身碟或光碟中)。密碼保管原則:
13. 切勿使用懶人密碼。(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連續或相同之數字)
14. 切勿將個人的任何密碼告知他人。
15. 請勿將密碼書寫於明顯且易讓他人取得之處。
16. 經常不定時變更密碼。
17. 輸入密碼時,注意不要被周遭他人窺視。
18. 一般網站的密碼(可能是明碼)與網路交易的密碼應有所區分,以免被人猜中或盜用。
19.離開座位或交易完畢要養成立刻登出網路銀行之習慣,或直接關閉使用中的瀏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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